根据《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贴补(息)率由中心每年向社会公布。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按期偿还贴息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按2007—2008年度已经偿还贷款利息额的30%进行贴息。目前,贴息款已委托建行吉林省分行存入借款人的还款卡内。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项目中,被拆迁房屋职工原地或异地回迁安置,个人居住购房资金不足的,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经核准,委托在长春市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并由中心进行贴息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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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是指职工申请购买中心指定的回迁安置项目个人贷款时,法定利率不变,借款职工能够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由中心按合同约定的贴补(息)率,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中,按年向借款职工返还利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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