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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了解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各高于12%的,其超出部分应计入个人当月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凡超出部分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从即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各12%以内。经检查没按此通知办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将进行曝光,其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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