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提取

2009-07-06 20:45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您好,我于2008年12月购买一套住房总价48万余元,首付10万余元,贷款38万元整(全按揭)。我于2009年1月一次性提取出我公积金账户内的8千余元,至今为止,未再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最近我已和爱人结婚,我想询问一下,我爱人现在是否能一次性提取她账户内的公积金和我一同偿还首付的十万余元?如果从本月开始,我们两人共同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话,现在是否要求我们俩人同时去办理?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或配偶委托他人(包含职工与配偶之间的代办)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 (2)职工、配偶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委托人签字)一份。 (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或同户籍户口本及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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