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3.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二份、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单位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属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各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一) 单位应于发薪日后5日内为职工按月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内汇缴缴存职工不得转为个人缴存。 (三)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与单位原职工一并按汇缴(补缴)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即单位应为全部汇缴职工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至年月均一致。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公积金专户内。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到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七)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职工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的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八) 公积金年度计息起息日:以银行收妥缴存款项日期为准。 止息日:当年6月30日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补缴)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单位有职工新开户、转入或启封的,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增加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新开户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单位有个人缴存职工与汇缴职工缴存至同一月份,需转入汇缴缴存的,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缴转汇缴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4.同时办理汇缴个人补缴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单位办理网上汇缴的,只需在住房公积金专网上填写上述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