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办理进度

2010-04-16 09:35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想问一下我3月31日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的组合贷款用来买房,当我拨打96266查询贷款进度的时候说我的贷款从贷款银行受理申请已办理0个工作日,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贷款已经办理结束了还是贷款根本就没有受理?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这表示您的资料还未由银行传递至我中心。(一)流程 1.承办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职工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资料,贷款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在当天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信息传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公积金中心初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传入的职工信息后当天初审完毕。 3.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打印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由职工当场签订。 4.自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关文件至承办银行签订相关合同和文件加盖银行印章(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至承办银行将相关资料移交担保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5.办理贷款担保: (1)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和贷款银行应在6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和保险手续。 (2)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并将资料移交承办银行。 (3)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承办银行自收到借款人提供的质物至办理质押手续完毕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6.贷款报批: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贷款复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8.贷款资金划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复审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划拨。 9.承办银行发放贷款:承办银行接到贷款资金后,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贷款账户,在借款人预签的《借款借据》上填写划款日期,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或借款人账户。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二)时限 1.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15个工作日; 2.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15个工作日; 3.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10个工作日。欢迎您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96266进行贷款进度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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