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乐住公【2003】43号 签发人:舒 杨
关于印发《企业申请缓缴(降低)
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企业申请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试行)》已于2003年6月2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原则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三日
报:市公积金管委会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企业申请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试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及程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审批制度。
第一条 职工和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二条 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权限:
企业申请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三条 企业申请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是连续发生经营亏损三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停产、半停产的;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和医疗费的;不能按时交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如下:
1、申请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的书面报告;
2、申请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对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的表决结果和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申请单位近三年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财政部门对该单位近三年财务决算的批复;或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还应提供补交住房公积金的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申请的审核。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科室对申请单位按本审批制度第四条规定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其是否齐全、真实和合法。
2、由经办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在资料齐全、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单位审核后,需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对批准同意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到期后需继续缓缴(降低)的,仍须按本制度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凡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期间单位可暂停扣职工应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支取本人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申请缓缴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