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根据2008年度基数调整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您是上海城镇户口职工、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么单位必须要为您缴纳与您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若有漏缴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漏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若您是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么单位必须要2008年7月1日起从为您缴纳与您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若有漏缴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从2008年7月1日起漏缴的住房公积金。您可以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若单位不愿为您缴纳的,那么您可以到你们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投诉,联系方式://www.shgjj.com/html/slwdqxglb/index.html;另外,目前公积金网上已经开通了网上信访和维权专栏,您也可以在公积金网上直接投诉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事宜,见链接//www.shgjj.com/wsw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