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复议

2009-05-14 18:05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需在产证下发的半年内提取公积金,如果超过6个月不满18个月的,可以申请提取复议,复议通过方可提取”

请问,通过什么方式申请复议?需要本人去上海申请复议吗? 如果需要提取复议,请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寻求帮助。
联系电话:53828766。
办公时间:周一~周六,上午9点~11:30,下午13:00~17:00
联系地址:金陵东路569号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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