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6年开始就职于现在的公司,公司从2008年8月开始为我缴纳公积金。我于2009年5月在上海落户,成为上海户籍。请问2008年8月份之前的公积金可以补交吗?谢谢!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所以根据政策,由于您2008年8月前尚是外省市户口,如果您是外省市城镇户口员工的,那你们单位必须为您补缴2008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您可以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