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缴存单位为整体或部分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
(2)需进行补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已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的;
(3)需进行补缴的职工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4)需为职工补缴的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办理补缴手续的;
(5)需进行补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已在新单位,原单位无法直接进行补缴的。
单位办理特殊补缴时,需要带好补缴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及《上海市公积金补缴清册》、特殊情况的写明补缴说明报告,到单位开户所在区的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