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中没有明确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只是明确了可以缴纳的范围有哪些。
所以,我想问下如果我现在开始帮公司的外地员工缴纳公积金的话,之前2008年7月至2009年5的不补缴是否有问题? 《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中的第六项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由于此通知是从2008年7月1日正式执行,所以单位必须从2008年7月1日开始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