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公积金后申请复议问题

2009-06-15 20:37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你好,我于今年三月换了工作单位,原单位公积金交至二月份,现单位三月至五月(试用期)的公积金未按时缴纳,6月11日补缴,已到帐,准备申请复议。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复议通过么?

因为我看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某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而后又一次性补缴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这条规定,似乎我不符合标准,如果复议肯定不通过,我就不复议,直接申请商业贷款,不然来不及了。 根据您的描述,您目前的缴存应该是连续的,由于存在补缴,补缴不属于正常缴交,因此是需要复议的,只有在复议通过的情况下方可用公积金贷款。如果您的补缴确属于公司的正常的行为,且您公司每个新进员工都和您一样都必需通过试用期方可缴交公积金的话,那么复议通过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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