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疑问

2009-06-17 09:52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2008年7月之前对于外省市户籍人员没有要求强行缴纳,因此其公积金可以补缴,也可以不补缴。
所需材料
(1)        《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图)一式三联
(2)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图)一式三联。
(3)        转账支票(图)。
注:补缴12个月以上的,须先经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务办或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审核,审核时须携带与补缴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四联); 我是外地户口,与公司签的合同期限是2006年7月到2009年8月31号结束,2008年8月上海市居住证办下来开始帮我交公积金,我想请问一下,我能把2008年8月份之前合同期内未交的公积金补缴吗?能的话需要什么材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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