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7年月平均工资。
200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7年度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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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公积金缴纳的基数必须按照上面的条例来订吗?
2.公司有权自己订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比例吗? 各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必须按以上方式进行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