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市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公积金中心)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具体承办个人缴存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事务。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实施属地化管理。个人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劳动手册等,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区、县公积金中心为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后,应当为个人缴存者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市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地址://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