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第五条规定~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是否包含换工作)? 是提去公积金余额还是做帐户销户提取? 如果您已和上海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不再打算回上海工作,那可以凭身份证原件、公积金帐户所属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外省市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至上海各建行支行公积金柜面办理销户全额提取(按目前公积金政策规定,销户提取后该帐号以后无法再开启,所以请您慎重选择销户提取)。所以如果您是暂时离开上海到外地工作,您的帐户可以办理封存,等回到上海后让新单位再为您办理启封正常缴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