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应届毕业生,6月9号上班的,户口公司在8月才办理,到10月份公司补交了8,9两个月的公积金,但是没有补交6,7月份的。我和公司的合同是6月9日签的,当日开始上班。请问我要求公司补交,6,7月份公积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劳动法中哪一条,如果公司拒绝,我应向哪个机构投诉?
同样,我的社保账户公司申明由他们办理,但迟迟拖延至今未办,如果办好,我应该同样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从6月份开始的社保金吧,依据相同吧?
谢谢各位为我解答!
[ 本帖最后由 luohaishan 于 2009-11-5 10:31 编辑 ] 在本市工作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存在漏缴,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另外,根据2008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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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话,职工可以到单位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或通过网上维权专栏进行投诉://person.shgjj.com/ws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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