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呢

2009-11-05 12:21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您好!经查询您个人公积金帐户缴纳情况,您目前公积金帐户从10月13日转到上海建经****有限公司(新单位)后,在11月3日由其为您汇缴了10月份公积金,而默特克****有限公司(原单位)末次汇缴到2009年8月,因此,如过您是在9月份与原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并且9月是原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话,您可以要求原单位为您作特殊补缴即可。

我是8月19日与 默特克.....(原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8月21日进入的建经...公司(第二家单位),9月21日与第二家单位结束,9月27日进入现在的单位。
第三家单位要给我缴10月份的公积金,可是已经缴了,而9月份的公积金没有缴,9月份的工资是第二家单位支付的。(第一家单位把我的公积金转出的晚了)这样的话,该怎么办呢? 由于按规定,同一个月不能汇缴二次,因此,您10月份的公积金新单位是不能为您汇缴的,另外,您9月份公积金是和现在公积金所在单位(建经...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即由其作补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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