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城镇户口,于2008.3月-9月(共6个月)和一家私营企业(南洋电缆集团)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上写的是帮我交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没有帮我交公积金,我现在可以让他们帮我补交吗?国家有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吗?
[ 本帖最后由 junjun_kele 于 2010-1-20 21:50 编辑 ]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您是上海城镇户口的员工,那么你们单位必须为您缴纳与您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存在漏缴的,可以要求单位为您补缴。
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而单位不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已违反了国家法规。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如果单位不愿意的,您可以到你们单位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投诉,联系方式://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 ;另外,目前公积金网上已经开通了网上信访和维权专栏,您也可以在公积金网上直接投诉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事宜,见链接//person.shgjj.com/wswq/index.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