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年3月14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6月份公司为我缴纳外劳综合保险,没有缴纳公积金。7月份我居住证续办后公司开始为我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我于10年2月份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我的公积金已经转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办。
请问:
1.我可否要求单位为我补缴09年3-6份的公积金?
2.如果单位以我在09年3-6份没有居住证为由拒绝为我补缴,我该怎么办?
谢谢! 您好!在本市工作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存在漏缴,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另外,根据本年度基数调整的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无需居住证。如您属于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与单位有劳动合同的员工,从2008年7月1日起单位是应该强制为你交纳公积金的。且缴纳公积金与居住证无关,你可以与单位协商为你补缴09年3~6月份劳动合同期内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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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商,如果单位仍不愿意为您缴纳公积金的话,您可以去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投诉,联系方式://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