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作为二手房再次出售,卖方声称该房的物业费是按月从维修基金中扣除的,不需另行支付。这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这个可能性?
公有住房出售后所归集的维修资金,主要是指业主将自己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向产权单位购买,由购买人和出售人共同缴付的用于公共部位、公共设备的维修、更新而设立的三项维修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资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它有主要用于下列这些项目:1、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承重结构(房屋的楼盖、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共用部位(指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走廊墙和墙面粉饰等)及共用设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2、电梯水泵大修更新维修资金用于高屋住房电梯、水泵的大修和更新。3、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用于住房区域内住户共同使用的道路、照明路灯、绿化地等。因此售后公房三项维修资金是不能用于其他地方的,而且三项资金之间目前也不能混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