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拟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借款合同、还款凭证一次性动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且不超过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的70%。
第十七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因该单位未按时足额缴交公积金的,应提供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或《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并同时签订个人弃权承诺。
第十八条 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在职期间与其所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长期病假、长期事假以及买断工龄的,不得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其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予以封存,待职工符合规定支取条件时进行支取。 本文来自gjj123
第十九条 按照住房公积金“强制性、互助性、 保障性”的原则,职工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后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将原支取使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个人账户,否则,不得批准发放个人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cp gjj123
第二十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职工所在单位在办理住房支取手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采取隐瞒、欺诈、出假证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外,还要追究其经办人的责任。数额较大且影响极坏的,比照《条例》四十一条关于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国家政策调整本办法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将依据有关规定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