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1、该项保险系对抵押物的一种财产保险,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第二十六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之规定进行办理的。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取消该项规定的通知。2、在抵押手续未办结期间,保险公司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3、我们所指定的保险公司,是具有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的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均不办理该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