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您好。我于2008-11进入某公司工作,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一直未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直至今年11月发现此问题方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 同时一次性补缴了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费用。目前,我需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但由于我之前的公积金属补缴,不满足购房时连续正常缴纳满12个月这一贷款条件,故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由于是公司原因造成了我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我是否可追溯公司相应责任?如可追溯,我应通过何种渠道申诉?我可向公司要求怎样的补偿?急盼回复。谢谢!
回复: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可以申请贷款。为了杜绝平时不缴存公积金,申请贷款时临时缴存(补缴)的现象,这种一次性补缴的情况不能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