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公积金的用途包括“购买自住住

2005-05-25 00:0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公积金的用途包括“购买自住住房的”和“偿还贷款本息的”等好几项。首付款不属于贷款吧?应该属于“购买自住住房”吧?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 只是规定在用于还贷的情况下可提取公积金额度是多少。关于首付的问题不应该适用这一条款。那么,怎么能从这一条款引申出第一次提取公积金不能按照首付的额度提取的呢?

回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适应于贷款或按揭购房,一次性付款的情况就不应参照。同时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只适应于一次性付款的,而按揭或贷款的清款不能参照。即贷款(按揭)、一次性付款您只能适用于其中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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