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男友在2003年3月份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当时该房屋

2005-07-08 00:0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我与男友在2003年3月份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当时该房屋的首付款、入住费及装修费均是由我支付的(我们签有协议书,证明这部分款项是由我支付的),但公积金贷款要求必须有公积金帐户存款,我们单位当时还未缴存公积金,而我男友的单位有公积金,所以当时就用他的名字签的合同以及办理的产权证,现在我们决定在明年结婚,想将该房屋的产权更改成我的名字,不知是否可以呢?如可以是应在婚前办理还是婚后办理呢?谢谢您了!

回复:在未偿还完贷款本息之前,不能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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