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提取条件我表示不理解:其中第八条"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后未再就业的"既然我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公积金就应该马上提取,为什么还要扣留,这难到非要我在长春买房,这公平吗?既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那一般是在单位不如意,钱又没有.按你现在的规定,你叫我们怎么办
回复:住房公积金是国家给予职工的住房互助储金,不购买房屋是不可以提取的。但是根据长春市的住房及单位改革等情况并考虑到职工的实际困难,因此在不购买房屋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还没有就业的,可以提取。这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请职工给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