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您好!辛苦了!
我是1999年7月份参加工作的,是一所专科学校合并到大学的教师。我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是每月扣工资的5%,学校缴纳5%。我查过相关文件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缴纳工资的8%,单位缴纳20%。我问过学校财务,财务说我现在工资里有一项住房补贴,实际是一回事,请问这是怎么回事?谢谢答复!
回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长春市政府于1999年下发了(49号)文件,文件内容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