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2、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立法。在这之后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属于违法行为。3、企业在测算改制成本时,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及欠缴金额包括在内,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补偿给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重新建立公积金帐户或更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取或转移公积金额度,进行销户;留用的职工继续缴存或将原公积金帐户转移到新帐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