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执行企业和职工各5%缴存,一直未执行企业20

2007-03-06 00:0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我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执行企业和职工各5%缴存,一直未执行企业20%,个人8%的比例,目前新的比例没有出台,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补偿在新比例之前的与法定比例之间差额。具体怎样补偿,哪个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这种行为是否可以按违法论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回复:你公司执行单位和职工各5%的缴存比例,是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28%的缴存比例是市政府在1999年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以政府令的形式制定的特殊规定,详细内容请查长府发[1999]4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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