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租赁房屋证明》,租赁房屋所在社区认证后,交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条 中心审核、备案后,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可到中心或中心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窗口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支付凭证;
4、《租赁房屋证明》。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季租赁房屋实际发生额度。
第五条 《租赁房屋证明》备案期限为一年。备案期满后继续提取的,应重新申请。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