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是指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进行的室内装饰装修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是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在我市的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的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装修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其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申请借款之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三)具有与室内装饰企业签订的装修合同;
(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在装修贷款的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借款人家庭收入减去装修贷款和购房贷款的月还款额后,确定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其偿还贷款不得超出家庭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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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装修贷款,可用所购自住住房抵押担保或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借款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申请。
1、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2、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一整年内,准备进行或正在进行尚未完工室内装饰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二)填写《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申请表》。
(三)经中心审查合格的,签订《住房公积金装修借款合同》。
(四)办理所购装修住房的房屋抵押财产保险或借款行为的保证担保手续。
(五)办理借款合同公证。
(六)用所装修住房抵押贷款的,需办理完房屋注籍登记或抵押登记后放款。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 //www.gjj123.com
(二)贷款最长期不超过10年。
(三)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