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市区计缴基数答复口径的通知

2008-05-26 00:00   来源:扬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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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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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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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金管(2004)12号 gjj123好,好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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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市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 gjj123好,好gjj123

补贴计缴(发)基数答复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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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驻扬有关单位:
    由于市区住房公积金、住房(租金)补贴的基数多年没有调整,部分应该计算的工资、津补贴项目未列入计缴(发)住房公积金、住房(租金)补贴的基数,导致市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基数偏低,同时造成在计发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统一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的计缴(发)基数,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府发(2004)113号“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的规定和省财政厅、人事厅、省级机关房改办2003年12月22日《关于统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计发基数的答复口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计缴(发)基数的项目作以下统一规定: gjj123好,好gjj123
    一、机关、事业单位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2004年度计缴(发)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的基数,以2003年12月份工资收入加2003年国家、省调增的月工资作为每月计缴(发)基数额: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职岗津贴、警衔津贴;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人奖金、综合补贴、职岗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为:职务(岗位)工资(固定工资)、津贴(活的部分)、综合补贴、职岗津贴。
    2、离退休人员以2003年12月份离退休费(工资构成同(1)、(2))加2003年国家、省调增的月离退休费作为计发月住房(租金)补贴基数。
    3、职工月计缴(发)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租金)补贴的工资基数上限不超过5000元。 本文来自gjj123
    二、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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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上年度职工货币性收入(工资总额)除以12作为每月计缴(发)住房公积金、住房(租金)补贴的基数。上限每月不超过5000元,下限不得低于本年度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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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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