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将《意见》中有关住房公积金部分的政策进一步解答如下:
一、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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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含商住楼)时,可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如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后职工公积金帐户内应保留6个月以上的缴存余额)。同时,可提取同住的直系亲属(限指父母、子女,以户口簿为准)的公积金余额。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广大职工及其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资金来源,由指定的受托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建自住住房的专项、长期、低息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政策性贷款利率标准,没有任何利率浮动方面的规定。现行利率标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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