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金管【2009】64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
现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听证办法(试行)》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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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听证办法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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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三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听证的主要内容是: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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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4、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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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或听证座谈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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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列入听证的项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听证。听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告知听证会代表。
第八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担任。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缴存职工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听证代表一般不少于10人。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请。聘请的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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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项目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第十二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政策内容,由听证会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