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

2008-05-08 00:00   来源:扬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一)编制、执行、完成区域内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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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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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gjj123

(四)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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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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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帐和查询; gjj123

(七)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gjj123好,好gjj123

(八)承办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gjj123

第十条  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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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贷款、结算、归还等业务,由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中心委托银行承办上述业务,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予以公证。 本文来自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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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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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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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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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由管委会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cp gjj123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gjj123好,好gjj123

单位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gjj123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5日内,存入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进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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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有效调动缴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可设立归集奖励基金并由中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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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优秀人才和特殊贡献者可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的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月缴存额的3倍。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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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托银行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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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gjj123.com

第二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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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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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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