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租房协议和租金发票。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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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其他相应材料: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十)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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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日期以主要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五章 提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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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职工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中心对职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审查复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二)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三)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
(四)核实申请人身份。代他人提取的,登记代取人身份证号码。
第十四条 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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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和诈领住房公积金的,应追回所有款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责任制。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造成出现冒领和诈领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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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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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翻建和大修房屋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