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处理现有已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理与规范,对有风险苗头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扩散,情况重要的要及时如实上报,并商请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对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造成资金损失或失去有效防范时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委托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的所谓协议国债投资(委托理财),要认真加以清理。已经到期的,要及时收回,今后不得再与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委托国债投资活动;没有到期的,应依法立即解除或修改协议,防止资金形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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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收回资金过程中,凡出现因国债购买合同发生纠纷、资金逾期不还等情况的,应立即进行诉讼保全,采取法律手段收回资金。规定时限内不能收回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严肃查处。
(四)通过委托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的国债,可以跨市场转托管的品种,根据《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号)及时将国债从证券交易所市场转托管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能跨市场转托管的品种,先撤销指定交易,托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非交易账户(结息和兑付时,可指定守法经营、信誉好、无违规记录的证券公司当地营业部进行),待国债价格恢复到实际成本价以上后,分期分批收回;或者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全部转托管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还本付息等资金收付业务。清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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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财务会计处理
(一)核算原则
1、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的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的现行会计核算办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债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实际支付的金额是指国债的结算价格(即由国债价格和应计国债利息组成的全价),不包含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发生的手续费收入和手续费支出、代理佣金等相关费用应单独核算。
3、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应于成交日确认入账。
4、“国家债券”科目应设置“现券业务”和“买断式回购业务”两个二级科目;现券业务下设“本金购买国债”和“增值收益购买国债”两个三级科目,买断式回购业务下设“本金买入返售国债”和“增值收益买入返售国债”两个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国债的种类、面值、期限、利率、到期收回等情况。
(二)现券业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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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入国债,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国家债券”科目,按资金来源,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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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国债,按已售国债成本(账面价值)和购买国债资金来源,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等科目,贷记“国家债券”科目;按实际收到金额与已售国债成本(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返还国债手续费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国债手续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