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问题

2009-04-07 00:00   来源:盐城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规定》第九条第2款第(3)项规定:“(3)委托提取还贷操作日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可提取的存储余额之和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中的“可提取”是什么意思?是否需要扣除所谓的“6个月的保底储存额”?如果是,那么本条款与该《规定》的第三条第3款应如何衔接?并且“保留6个月缴存金额为保底金额”的做法是与《规定》的宗旨与目的相冲突的。

管理中心回复:指所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对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不在需要保留6个月的缴存额作底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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