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在2010年7月21日去申请办理个人逐月还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2、如果逐月还贷申请批准后,夫妻公积金账户是如何进行扣款的?
3、夫妻公积金账户的资金扣完后,从银行交款是否还要办理申请手续?
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支持。
一、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借款人或配偶)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3)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逐月还贷时没有逾期;
本文来自gjj123
(4)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须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逐月提取还贷。
如果您以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领表盖章办理逐月还款业务。
二、申请人与配偶住房公积金不在同一个银行缴存的,应分次提出申请,首先申请一个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直至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已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再申请另一人的公积金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三、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委托终止后,中心和承办银行对此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借款人应经常查询了解自己的账户存储情况,贷款仍未还清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正常还贷,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办理。当借款人再次达到逐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