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2)

2007-09-08 00:00   来源:泰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异地调动,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本地户籍且家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均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七)偿还个人债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书予以提取。
    (八)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经所在单位审核,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九)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骗提、冒领住房公积金等现象。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一)单位及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贷款。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的首期付款(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以上);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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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禁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用途向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购买商品房的,在支付了首付款的前提下,只能对购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发放公积金贷款。严禁向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出30年。二手、翻建、大修、自建住房的贷款。额度、年限均应低于购买商品房的额度与年限。具体额度与年限,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dedecms.com
    (六)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七)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八)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80%。达到或超过80%的,要及时调整有关贷款政策。
    (九)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的,不得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贷款工作岗位责任制,完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改进业务信息系统,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要建立健全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贷后还款的适时综合分析,建立贷后预警、提示、催还等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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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承办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制定对承办银行的考核办法和标准,根据受托银行办理委托业务的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建立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受托银行在办理委托业务有重大失误及管理混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暂停委托业务,并向受委托银行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办理公积金委托业务的资格。
    (三)承办银行的范围界定,归集业务原则上限定在工、农、中、建、交等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可以扩大到条件成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数量不宜扩大过快,经济发达的城市一般应控制在十家以内,其他城市一般应控制在四至六家以内。具体承办银行范围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地区业务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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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问题
    (一)为加强风险控制与防范,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各地要建立规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的核销应遵循审慎原则。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2002年机构调整前的逾期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实,为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按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可以存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受委托银行应从技术上解决在同一专户内按不同的期限分段计息的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一律在专户内存储。 dedecms.com
    (四)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必须分别专户存储,不得进行合并。 
    (五)在“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科目中增加“网络运行费支出”、“宣传费支出”、“票据印刷费支出”、“设备更新维护费支出,和“诉讼费支出”等科目,详细准确地反映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信息。
    六、关于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障问题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金管[2004]337号),加强对国债业务管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任何单位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国债,不得购买企业债券,禁止任何方式的委托理财。对已经发生风险的国债要想方设法化解风险,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继续加大对机构调整前发生的挤占挪用款和项目贷款的清理回收力度,加大抵押资产的变现力度。对清收不力,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机构调整后新发生挤占挪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决不允许出现新的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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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在方便职工、单位办珲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同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加强适时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及时备份,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财务核算与内部审计交叉复核等制度,进一步加大内部审计力度。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授权管理,严格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应报省建设厅监管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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