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

2010-04-15 13:45   来源:昆山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 我2006年之前在昆山交的公积金,2006年至2008年未交,2008年至今交在吴江.现在定居吴江,贷款购买了住房,房子办的是我妻子的名字.我的户口还没从昆山迁走,想请问下我可以提取2006年之前缴纳的公积金吗?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您好!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材料:(1)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2)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复印件1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首付房款至付清房款期间的任何一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发票自开具之日起的一年内可以提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注意事项: 提取人只可提取发票开具当月的公积金余额。 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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