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从2009年4月进入苏州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在公司跟我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公司从来没有跟我交过住房公积金。现在我让公司给我补交住房公积金,但是公司说,住房公积金公司可以不交。但是我上网查到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第十四条 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位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我们公司才开业有14个月,并不附和第14条的规定,请问该公司所作是否合法?我是否可叫该公司补交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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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请您与我中心资金一科直接联系,详细反映公司及职工情况。电话:65237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