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是否可以用于摊还?

2010-04-19 08:12   来源: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用女儿的名义在相城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商业贷款,由于女儿尚未成年,我和丈夫作为商业贷款的共同还款人。请问我和丈夫的公积金是否可以用于摊还?如果可以,需要哪些资料和手续?

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假如你们夫妻俩的户口与您女儿的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上的话,那你们都可以“还贷提取”公积金。 还贷提取公积金的,有以下两种方式,但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夫妻俩必须采用同一种还贷提取方式。 1、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就是“委托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帐户。职工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贷款银行办理签订《委托协议》手续。多人委托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手续。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职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扣款还贷委托书及指定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身份证、公积金卡和户口簿。其中借款合同、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2、还贷提取公积金现金的,一年可以提取两次。凭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和户口簿每年两次提取,要保留10个月的缴存额,待还清贷款后一次性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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