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12-08-25 06:50   来源:南京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我是高淳人,2010年9月20日在本地购买了第一套住房,今年(2012)2月去高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时,被告知超过时限(自购房签订合同日期起一周年内),已不能提取,请问有这个规定吗?我该怎么办?
回复:同志你好,如在本(外)地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需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首付的收据或发票;如购买二手房,则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明》以及购房合同,在买房一年之内(商品房)或契税缴纳一年内(二手房)到为您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办理提取现金(包括单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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