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缓交须知

2009-11-30 00:00   来源:南京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缓缴须知

//www.gjj123.com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本条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www.gjj123.com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申请缓缴请到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领取或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单位状态变更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携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缓缴。 //www.gjj123.com

办理缓缴请携带下列资料: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www.gjj123.com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www.gjj123.com

3、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原件、复印件或全体职工签字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www.gjj123.com

 

有用(0) 没用(0)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