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各省、自治区应在11月份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1月底之前,向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机构调整完成情况。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于12月份对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抽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