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2)

2010-11-09 15:12   来源:株洲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各省、自治区应在11月份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1月底之前,向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机构调整完成情况。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于12月份对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抽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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