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2007-03-27 00:00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郑公管委[2007]2号                     签发人:李柳身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已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 件


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应缴和已缴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www.gjj123.co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帐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隶属关系,均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第六条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四)审批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办事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www.gjj123.com

    第二章  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八条  单位应当到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办事机构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当场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建立明细账。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办事机构定期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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