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公积金发[2008]57号 签发人:丁二勇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了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文[2008]173号),满足职工群众购买住房的贷款需求,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贷款政策内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额度和贷款年限
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贷款最高比例暂为不超过所购房产合同价的80%。
购买二手住房的职工,贷款最高比例暂为不超过成交价的70%,并且同时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
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40万元。
贷款最长期限暂统一调整为30年,但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延长5年)。
二、 关于贷款申请条件和“轮候制”
河南省内的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郑州购房的,可以在郑州住房公积金各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取消再次贷款申请应在上次贷款结清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限制规定。同时取消贷款“轮候制”,按受理先后顺序办理。
本通知自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住房公积金 贷款 通知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