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解读

2007-07-18 00:00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解读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缴存住房公积金涉及到每一位职工的利益。这次调整缴存比例主要是维护应缴和已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一)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税,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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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6.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职工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国家及省、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什么具体规定?
    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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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三部委《意见》),明确提出了“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四、为什么要对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我市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2%-10%,行政事业单位为8%,是依据郑政〔2000〕7号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的。对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国家《条例》和《省条例》明确规定“均不得低于5%”,三部委《意见》规定“原则上不高于12%”。我市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显然偏低,也不符合上级新出台的有关规定。
    郑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随着郑州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以满足广大职工购买住房的需要。据统计,2000年我市GDP为728.4亿元,财政收入为46亿元。2005年,我市GDP为1660.6亿元,较2000年增长了128%,财政收入为151亿元,较2000年增长了228%。2006年GDP达到2001亿元,财政收入已突破200亿元。同时,2000年我市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元左右,2006年10月达到每平方米3355元,住房价格上涨近2.8倍。从2000年至今,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未作调整,与住房市场发展不同步,与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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